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城区**村,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39分,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酒后驾驶晋M****1号白色宝马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九龙大街与永兴路交汇处以西100米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7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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