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220702197509011014,汉族,大学文化,工作单位宁江区**社,户籍地松原市宁江区**街,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违法发放贷款,于2018年12月1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0月6日退回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退回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隋某某向松原市宁江区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0万元业务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调查核实申报材料从而草率发放贷款,致使该笔贷款至今未能归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积极挽回经济损失。
(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2.证人杨丽平、赵凤玲、于天华、孙长清、孙志有、王永辉、
奚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不被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周某某属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积极挽回经济损失,悔罪表现明显,属犯罪情节轻微, 危害不大,且认罪认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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