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1号*栋1单元2楼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3时57分,周某某酒后驾驶川SBM5**小型越野客车在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西延线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周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其血液乙醇浓度为9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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