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特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市**镇****组*号,住新疆特克斯县**团****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新F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特克斯县**团***农家乐十字路口向北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阿某某·那某某驾驶新F2****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3mg/l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特克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关于周某某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特克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害人阿某某·那某某的陈述;
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4.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特克斯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含量低,情节轻微,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该案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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