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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哈斯特尔·阿扎提)(公开版)_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性,xxx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哈萨克族,初中文化,住伊犁州霍尔果斯市xxx8号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昭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昭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xxx2020年11月22日在昭苏县xxx乡和朋友们喝酒,次日2020 年11 月23 日16 时36 分驾驶新Fxxx 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37 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69 公里十500 米左转时,与其同方向行驶的xxx驾驶新Fxxx 号小型轿车追尾发生碰撞,造成新Fxxx号小型轿车乘车人x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昭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54126202000005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不起诉人xxx负次要责任。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2020 号检验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xxx血液中乙醇含量100.86mg/lOOml,被不起诉人xxx对其血液鉴定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xxx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xxx隔夜醉驾,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负次要责任。符合《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酒精含量在 110毫克 /100毫升以下,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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