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玉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9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xx县xxxx镇xxx村xx组,现住址库车市x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墨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经xx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5日补充侦查重报,现案件已经审查终结。
本案由墨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唐xx醉酒驾驶新新N7****号牌小型轿车从xxx方向向xx县大巴扎方向行驶,在行驶至xx县4号xx卡点路段位置时,执勤民警发现新新N7****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唐xx涉嫌酒后驾驶,民警随即对当时驾驶员进行控制,并进行抽血取证。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650106009】号鉴定意见书,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6694号鉴定书检验结果为:唐xx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墨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唐xx的户籍信息、墨玉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唐xx的供述与辩解;
3、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6694号鉴定意见书、墨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xx(禁毒)xx字(2019)154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唐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xx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唐xx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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