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萧县**乡**行政村*楼**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8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皖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201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永城市条河镇高铁北站迎宾大道红绿灯路口右转弯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王某某创伤性休克当场死亡。经认定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首。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O二0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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