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二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农民,住澧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常德市澧县**线由北往南行驶至**镇**村**组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被害人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应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主动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和刑事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已支付赔偿款共计9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二○二〇年八月三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