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三部刑不诉〔2020〕Z33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15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湘E2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香洲区珠海大道辅道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屏东四路地下通道出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3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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