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4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多次至平湖市**街道**中学往东通往**村的**桥**路段北侧田地里,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挖掘的方式窃得埋于地下的黑色废旧铸铁自来水管16根,质量1086.8千克,价值3134元。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将其中6根销赃,获利775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已将扣押的10根铸铁自来水管及退赔款1200元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本院认为, 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到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已向被害人退赃退赔。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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