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9********,汉族,中专毕业,工作单位:无,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3时50分许,唐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3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张衡大桥交叉口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唐某某的血醇含量为87.62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唐某某血醇含量较低,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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