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因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5月1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某某,遂宁市斗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遂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吸取了辨护人的意见。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听说在其老家船山区**乡*****附近发现有猴子,其因为自己想养一只猴子,就独自开车来到听说猴子出现的地方,将车停放在路边故意将车门打开,自己到树林里蹲守,待猴子进入打开车门的车内寻找食物时,唐某某进入车内将车门关上,然后驾驶车辆回到位于**乡**村涪江上院的家中将猴子用铁链拴在涪江上院后院的一颗黄葛树上饲养。经鉴定,涉案动物为 猕猴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涉案猴子鉴定价值10000元/只。
2019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如实了上述事实,现涉案猕猴已送往动物园进行饲养。
认定本案的证据有: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扣押清单、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社会危害不大,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猕猴由扣押依法处理。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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