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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毅鑫)(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91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112814分唐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K*****的“**”牌小面包车由武都区**镇**小区行驶至武都区**出口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唐某某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唐某某有C1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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