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0219**********,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伙同阮某某驾驶新G******长城车至克拉玛依区克白路瑞基搅拌站东侧平房处,从彩钢板房内盗取焊把线根,次日唐某某将盗取的焊拨线藏匿至火车站幸福路西侧戈壁滩上。经鉴定,被盗焊把线价值人民币4240元。
唐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追回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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