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住浙江省丽水市经济开发区**街**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9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皖C5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丽水市通济街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通济街与白莲路路口以西400米路段,刮撞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关书国,造成关书国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关书国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赔偿被害人关书国亲属损失人民币86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唐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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