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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商敏)(公开版)_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6198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为平原县城区**小区**幢**单元**号,现住平原县城区**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30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30日17时20分左右,在平原县环保局一楼质控办公室内,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因在业务咨询过程中,与被害人杜某某发生纠纷,用匕首将杜某某左手臂捅伤。经鉴定,杜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黑色匕首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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