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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国某某)(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丰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国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5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镇***队**号,现租住吉林省**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8月15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国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受理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 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国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15时许,驾驶晋A****1号轿车沿东草公路由南向北行至东草公路55公里处,因操作不当逆向行驶与前方对向行走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车辆损坏的后果。国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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