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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国龙)(公开版)_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8********,*族,**文化,**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市***镇**路**号**排**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宁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国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鲁******)行驶至济宁市**路***小区门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国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国某某不起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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