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塞肯·赛甫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0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塞某某饮酒后驾驶新F******号车辆自察布查尔县开往伊宁市,行驶至二桥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塞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酒精含量为84.21mg/100ml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塞肯·赛甫拉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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