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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塞肯·赛甫拉)(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塞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3************2799,哈萨克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新疆霍城县萨尔布拉克镇齐巴拉嘎西路**号(乡村),于2019年9月24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塞肯·赛甫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0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塞某某饮酒后驾驶新F******号车辆自察布查尔县开往伊宁市,行驶至二桥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塞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酒精含量为84.21mg/100ml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塞肯·赛甫拉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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