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豫QN****小型面包车,沿平舆县庙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庙高路1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1.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虽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高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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