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夏某某)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9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3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1时58分,被不起诉人夏某甲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在广德市桃州镇广梁路其经营的“车时代汽车维修中心”店铺外的人行道上将车开进店内,在右转弯进入维修中心车库时与其女儿夏某乙(殁年23个月)发生碰撞挤压,导致夏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夏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