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及住址安徽省和县**镇**村委**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八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沿和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桃花桥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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