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妥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79********,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和政县人,住甘肃和政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了部分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妥某某驾驶甘N6E***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和合路由和政县城往买家集镇方向行驶。11时35分许,行至和政县麻藏村台新社路段时,将站在路中间与停放在路边的甘N52***号桑塔纳牌小型轿驾驶员马某甲交谈的马某乙撞伤,妥某某等人将马某乙送往和政县医院救治,马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1.N6E***号五菱牌LZW1029SPYA轻型普通货车制动系统配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2.N6E***号五菱宏光牌LZW1029SPYA轻型普通货车转向系统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3.N6E***号五菱牌LZW1029SPYA轻型普通货车事故发生前照明装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当时照明装置安全技术状况正常。4.N6E***号五菱牌LZW1029SPYA轻型普通货车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的范围介于62KM/h-65km/h。
和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29251202000000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送达回执3份。认定妥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甲承担次要责任。马某乙承担次要责任。
甘肃省和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公(司法)鉴(法病)字【2020】010号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马某乙的损伤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损伤特征。
本院认为, 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妥某某系自首,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妥某某不起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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