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镇**村**组**号,系村民。 2019年6月26日该姚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8日21时59分,姚某甲醉酒后驾驶陕B****8号小型轿车在铜川市新区**街路口行驶时被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姚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6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姚某甲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考虑到被不起诉人; 1、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不起诉人系初犯;3、在被查获抽血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4、被不起诉人无劣迹;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社会危害性不大。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及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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