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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姚才)(公开版)_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阿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约20年前,刁家段村西南2公里处是和左旗交界的有争议地块,姚某某在该地块耕种5.47亩;姚某某在刁家段村西南3公里处耕种0.39亩,通过阿鲁科尔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书,确定姚某某耕种地块性质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为5.86亩(5.47亩+0.3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五人的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的供述四份;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二份;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姚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姚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姚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姚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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