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姚明山)(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驾驶赣CT1****重型厢式货车从汕头市潮阳区往广州市方向行驶,途径广东省揭阳市某某线某某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同向在前由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货车,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后姚某甲打120救护车和打110报警。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符合颅脑严重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出血而死亡。

经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姚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案后,姚某甲一方与郭某某一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郭某某一方经济损失,郭某某一方谅解了姚某甲交通肇事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鉴于1、姚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2、姚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4、本案犯罪情节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