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71********,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镇**村**组,住吉林省东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经东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16时40分,驾驶吉DA****号轿车沿“那—小”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那丹伯镇四方顶村五组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人王某某撞倒致当场死亡。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私自与死者家属协商解决,达成赔偿协议,未报警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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