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山西****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户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园**幢**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晋A****3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高平市神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馆三中心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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