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多次组织参赌人员陆某某、汤某某等人在“**局”软件上以“**水”的形式赌博,每局结束后以房间费为名向本局大赢家收取好处费4元,抽头获利6314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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