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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姚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19〕8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81********365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一正医药有限公司河南许昌地办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 2019年10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5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13年至2016年间,利用担任一正医药有限公司河南省许昌地区地域经理职务之便,采取多进货少回款或不回款的手段,挪用公司货款124912.81元,经公司多次催收至公司报案时拒不还款。2019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家属将其挪用公司的124912.81元全部返还给公司,公司为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到案经过;2. 姚某某户籍信息;3.姚某某聘用合同;4.企业营业执照;5.对账、回款材料及对账笔录;6.姚某某清还货款收据;7.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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