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到鼎城区**街道**村路段时,被设卡路查的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将姚某某带至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区抽血提取血样。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姚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2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身份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述与辩解;3、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血样提取登记表。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系初犯,血液酒精含量不是很高,没有逃避检查、造成交通事故等从重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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