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武冈市**办事处**村**组**号附**号,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值班律师:刘某某,女,湖南**事务所。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1时35分许,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湘E5****小型轿车行驶至武冈市铜宝路公路局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姜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5.4MG/100ML。
姜某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现场检测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结论。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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