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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右检刑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9211980********,汉族,中专,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号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桂香,内蒙古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2时37分许,姜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号码牌为沪C****1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阿拉善右旗**镇**小区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省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不被起诉人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09.20mg/100ml。

本院认为, 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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