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姜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社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德惠市**街**村**社自家鱼池边,架设粘网进行捕鸟。至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共计捕获各类野生鸟类18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均属于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案犯罪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