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街**村**屯**社,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德惠市**街**村**社自家鱼池边,架设粘网进行捕鸟。至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共计捕获各类野生鸟类18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均属于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案犯罪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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