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姜永恒)(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九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62********,汉族,高中文化,长春市九台区政协第十五届委员会委员,民革九台区支部党员,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副监事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现住址:长春市九台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至12月份,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长春市九台区**镇街道办事处**村,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开采石材,越界开采石材3477立方米,经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59109元人民币,2018年2月9日被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给予行政处罚。

2018年1月份至4月份,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长春市九台区**镇街道办事处**村,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开采石材,越界开采石材2906立方米,经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37778元人民币,2018年7月23日被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给予行政处罚。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长春市九台区**镇街道办事处**村,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开采石材,越界开采石材2654立方米,经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26540元人民币,2018年10月19日被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给予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报告、营业执照、九国土资矿(罚)字[2017]20号、九国土资矿(罚)字[2018]11号、九国土资矿(罚)字[2018]19号等;

2.​ 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