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住高平市**镇**村。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甲酒后驾驶晋E****1小型轿车沿高平市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平市永录乡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某某甲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7.1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某某乙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不起诉人某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