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青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近太公一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积极参加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