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10106********0033,汉族,本科文化,现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 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京******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路进出口***路段时,被KT077警务站执勤民警检查发现酒驾嫌疑,经交警到达现场并对其呼吸式乙醇含量检测,其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后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一人民医院对其抽取静脉血样并委托新疆交通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被不诉人孔某某不起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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