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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孔雷明)(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出生日期1999年****日,身份证号:4127251999********汉族,初中毕业学徒。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宋河镇住址:河南省鹿邑县宋河镇*集办事处*街。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7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8月0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8月0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9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D-2BM00号白色长安牌越野车,从周口市鹿邑县**镇*集村出发送人去商丘火车站,行驶到商丘市睢阳区境内,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走到*集镇派出所南边300米处时,将站在道路中间避让车辆行人的王某某撞伤,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孔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决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8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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