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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中波)(公开版)_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镇**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镇**街**路划着渔船打渔,在河边现场打捞出四铺地笼网民警发现,距离渔船20米处的河边有渔网,随即,民警下河对该人进行例行盘查询问,被不起诉人主动交代其在滨河路前河流域内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当晚,未捕捞到水产品。经**县**局认定:该孙某某使用的渔具为笼壶(地笼网),属于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水产资源规定,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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