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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亮)(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84********,汉族,大学本科,大连**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得胜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8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辽B****8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旅顺口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方杨干**号”线杆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相撞。此事故造成王某某、张某某受伤,辽B****8号轿车与张某某推行的自行车受损。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12月1日死亡。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孙某某主动到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旅顺口大队接受调查。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旅顺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张某某各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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