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克功)(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34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3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社区**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利辛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孙某某在家中种植罂粟36株,后孙某某将罂粟果划开,用塑料盒收集流出的白色液体,风干后形成黑色罂粟膏共计3.83克。后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罂粟膏进行理化检验,在其中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和那可汀的成分。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