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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利吉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3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甘NQ****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永靖县**镇**村出发,途径**路行驶至永靖县**镇**村**路段时被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9月26日,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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