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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善红)(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朝阳市龙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7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辽N****7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赤锦线35km+630m处时,与前方行人王某某、张某某相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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