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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国民)(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51********,汉族,专科毕业,朝阳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住本市双塔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朝阳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经营范围为辅助耐火材料制造销售,于2019年9月20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作为朝阳**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双塔区向多家公司销售甲醇共计478829公斤,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310767元。具体如下:

1.朝阳佳诚公司向朝阳市运丞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甲醇12170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33955元。

2.朝阳**公司向朝阳市希望合金铸业有限公司销售甲醇17112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45522元。

3.朝阳佳诚公司向朝阳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销售甲醇6460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18463元。

4.朝阳**公司向北票岛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甲醇72480公斤,销售金额是249433元。

5.朝阳佳诚公司向朝阳鑫源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甲醇32593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77914元。

6.朝阳**公司向朝阳市康杰铸造材料厂销售甲醇104000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271913元;

7.朝阳**公司向朝阳市多元合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甲醇24770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75093元。

8.朝阳佳诚公司向朝阳县东山耐火材料厂销售甲醇103090公斤,金额人民币262114元。

9.朝阳佳诚公司向朝阳市晨马助剂厂销售甲醇19504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48318元。

10.朝阳**公司向朝阳县荣盛铸造辅料厂销售甲醇67650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177137元。

11.朝阳**公司向北票市金山物资经销处销售甲醇19000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50905元。

2020年3月24日,孙某甲经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孙某乙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未经许可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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