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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吉林省安图县**镇****。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白河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由白河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由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滨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禁猎期间,违反狩猎法规,在白河林业局二道林场43林场14小班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自制猎套猎捕一只野兔,拿回家中。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疑似野兔为东北兔。案发后,涉案东北兔被白河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禁猎期间,违反狩猎法规,在白河林业局宝马林场施业区102林班29小班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猎套准备猎捕野猪,未猎捕到猎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自制猎套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涉案钢丝绳猎套贰个依法返还有权机关处理。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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