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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宇豪)(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75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住山东省******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某某****附近一饭店门口发生争执,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邓某某鼻子部位,造成邓某某鼻子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

经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鼻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邓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谅解书、前科情况等书证;证人朱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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