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69********,汉族,高中文化,国家**局旅顺口**局**,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20年2月26日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民主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辽B****3号轿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博爱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与**街路口处,与在此路段于人行横道内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此事故致车辆受损、王某某当场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旅顺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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