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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成朋)(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口县**乡**村,现住本村。2020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交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父亲孙某乙(2018年7月去世)要装潢自家房屋,要求孙某甲购买装潢使用的射钉枪,孙某甲便在自己的手机淘宝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射钉器、伸缩折叠握把后托(射钉枪托)、无缝钢管等零部件。孙某乙就利用孙某甲购买的射钉枪、射钉器等零部件自行改装了一支枪支,并用该枪支在野外打过兔子,孙某甲也在院了里空打过一枪。2020年春节过后,孙某甲在整理院子时发现该枪支,并手持该枪支向地面试射一枪后,将其藏匿于自己家中一楼楼梯下面吧台的柜子里,2020年11月26日,交口县公安局民警在孙某甲住所**,发现该枪支并予以扣押,经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吕)公(司)鉴(痕迹)字【2020】15号鉴定,该枪支是射钉枪改装,以火药为动能,属于非制式枪支,经安装底火进行射击试验,能正常击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供述、证人郭某、李某甲、李某乙、孙某丙之言词证据;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村民联名担保书等书证;3.枪支及配件物证;4.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吕)公(司)鉴(痕迹)字【2020】15号鉴定意见及搜查、检查笔录等。5.全程讯问及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 。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甲违反了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具有以下情形:1.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4.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在持有枪支期间,仅仅在完全无人的室外试射过一两次,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涉案枪支、扣押的枪支配件由交口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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