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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因涉嫌危险驾驶,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22时09分许,孙某某酒后驾驶豫R9****小型轿车,沿南阳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口南2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4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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