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22时09分许,孙某某酒后驾驶豫R9****小型轿车,沿南阳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口南2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4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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